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而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务,行为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的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则宜定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则行为人系借索债之名勒索他人财物,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理。在债权债务关系难以查清或根本不存在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而且为了索要债务而绑架、非法扣押人质的,属行为人对犯罪前因事实的认识错误,与以索债为名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这类案件,应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理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比较妥当。
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绑架、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犯罪特征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极其相似,但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法定刑也过于悬殊,如不细加区别,将会导致罚不当罪。因而准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是非常重要的。罪构成上来讲,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之所在。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确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而是以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仍属于绑架罪。
三、超额索要债务行为要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将被害人绑架、非法扣押,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行为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超过债务数额的钱财。如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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