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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
www.110.com 2010-07-15 11:10

   所谓罪数,是指的个数,或者说指犯罪的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具体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在数罪的场合如何确定对行为的。行贿罪的现实犯罪样态纷繁复杂,给司法认定罪数带来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根据行贿罪具体的犯罪样态,结合相关案例,就该罪的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发表个人的看法,粗浅之处,烦请指正。       

  一、行贿资金来源于挪用公款。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而其行贿的资金又来源于挪用公款,即行为人先挪用公款,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此场合下,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和行贿两个行为,分别符合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挪用公款与行贿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挪用公款行为是为了实施行贿行为,从理论来说,这种情形符合牵连犯原理,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由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行贿罪的法定刑高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为个人行贿的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行贿显然属于非法活动,因此上述情况应被视为并罚的数罪,成立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两罪,根据司法解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以赌博方式行贿的。近些年,行贿的手段越来越隐秘,以赌博方式行贿就是其中的一种“高明”的手法,这种行贿方式,既可以让行贿者找到最好的借口中,又可让受贿者受得安心,应当引起司法实务的重视。典型的案例是浙江温岭的“渔霸案”,渔霸陈某与温岭法院一副院长一次赌博,就完成了行贿20多万元的过程,该地 5个现职局长、5个乡镇书记、4个镇长、l个派出所所长等33名党员干部的参赌情况为纪委查实。如何看待这类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以赌博方式行贿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不构成赌博罪。因此,以赌博方式行贿的,成立单纯的行贿罪。    

  三、以犯罪赃款行贿。行为人将、诈骗等犯罪来获取赃款行贿,这种情况也不少见,往往出现在经济领域,且一发就是大案,典型的如厦门远华走私案。此类情况的罪数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实施其他犯罪时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行贿意图,也就是为了行贿而实施这些行为,那么走私、诈骗等犯罪与行贿罪就是牵连犯,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若这些犯罪的实施不是为了行贿获取行贿资金,则二者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存在、纯属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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