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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武汉女大学生医院离奇死亡案引争议
www.110.com 2010-07-15 11:16

 16日,记者从知情人处得到最新消息,曾经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湖北省武汉市25岁女大学生黄芃芃在湖北省人民医院离奇死亡案(2005年12月23日视点版曾以《医院收费标准还有没有准谱》作过报道),警方已经立案侦查。黄芃芃家属希望警方能早一些侦破此案;医院有关人士也表示,警方应尽快查清案件,还院方和有关医生一个清白。

  黄芃芃是华中师范大学美术系2003届毕业生,曾患有肾病。据黄芃芃的父母介绍,2004年5月10日上午,黄芃芃因接受血液透析后着凉、咳嗽,于5月13日晚再次到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该院在对黄芃芃输注“不明液体”500ml后,其血糖从7.2mmol/L下降到0.5mmol/L。黄芃芃发生昏迷,并全身大汗。医院宣布病危,并对黄进行了9次血液透析治疗。从2004年5月14日凌晨开始,黄芃芃不能平卧,持续吸氧,血压、心率不稳定,2004年6月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黄芃芃的父母认为独生女的住院病历有明显的改动之处,而且所做透析在治疗病历上没有记载。鉴于女儿之死存在诸多疑点,黄芃芃的父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武汉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接到报案后,进行立案前的案外调查,并委托湖北同剂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法医鉴定。该司法鉴定报告通过对患者在人民医院的医疗病历进行分析后,作出结论:“该院在对黄芃芃抢救及治疗的过程中存在着较明显的失误,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上述医疗行为与死者黄芃芃心功能衰竭死亡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警方是依据该司法鉴定于2005年10月13日立的案。而对于相关情况,武汉警方一直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围绕这个立案标准,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不能凭司法鉴定立案,而应依据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才能立案。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莫开勤。

  立案标准没有专门规定技术鉴定只是参考因素

  莫开勤告诉记者,立案是处理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根据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常见的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医疗单位或其他人的举报、当事医务人员的、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的移交等。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但对于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对其立案条件的把握只能以刑法第335条的规定作为依据。按该条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涉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情形之一的,即可以立案。从法律上说,无论是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司法机关关于医疗事故所作出的司法鉴定,都只是立案与否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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