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3)
www.110.com 2010-07-15 11:26

  关于客观危险的认定,有一种观点认为,实施违章行为本身就是在冒着发生结果的危险。⑦言下之意,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章的行为,就是在实施冒险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如果说违章就是冒险的话,则法条当中没有必要同义反复,将“违章”和“冒险”并列,而只要规定“违章作业”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将违章行为理解成冒险行为,有对冒险行为进行形式化理解之虞,会扩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范围。从实际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类型来看,存在很多“一果多因”即一个严重后果的出现是由于多个原因而导致的情形,其中,既有被害人自己的疏忽或者自然的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也有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原因,这些原因在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

  在严重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场合,当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严重结果的发生,虽然其中掺杂有行为人的轻微违章行为,但主要是由于天灾等不可能抗拒原因引起的场合,仍然说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素或者条件⑧而追究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就显然不妥当。因此,将违章行为直接理解为冒险行为是不妥当的。

  总之,修改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仅仅是在犯罪处罚范围和法定刑方面作了较大调整,而且在一些观念上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们必须顺应这种新的规定,改变一些过往的观念,用足用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注释:

  ①张耀嵩:《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9期,第144页。

  ②叶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第73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6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责任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是对1979年刑法典第114条的解释。1997年颁布现行刑法典之后,上述联合通知因为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所废除,因此,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户的从业人员适用本罪,已经没有合法依据。

  ④申柳华:《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人主体研究》,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第95页。

  ⑤孙佩生主编:《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⑥李德明、岳然:《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修改及司法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0期,第18页。

  ⑦刘志伟、梁剑:《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47页。

  ⑧前引⑦,第47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