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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门血案的二审无罪辩护词(3)
www.110.com 2010-07-22 11:47


  (十五) 被告人供述:在现场没有翻动物品,而现场床头柜打开,柜门外、沙发上、床上全是散落的衣物,还有血手印,现场有明显的翻动痕迹;现场到处是衣服、被褥等布制品,而被告人却说没找到擦刀的布,最后只好拿了缝纫机罩擦刀,明显不符合现场情况。


  (十六) 被告曾供述将缝纫机罩扔到院子南墙边,而现场勘查表明在院子外边。


  (十七) 被告人供述:杀马泽昂是在床下,而现场床上却有一滩血。

  (十八) 被告人供述:杀马泽昂时马泽昂是光身,而现场马泽昂身上盖有被子。


  (十九) 被告人曾供述:外间屋正对门靠北墙放着一张方桌,桌子两边一 边放着一个椅子。这是一般农村家庭的基本摆设,但现场并未有桌椅。


  (二十) 被告人曾供述:沙发在南墙放着。而现场沙发在西墙放着。

  (二十一) 被告人曾供述里屋南墙有一床而现场床在东北角。


  (二十二) 被告人供述:进里屋时摔倒,头碰掉沙发垫,然后手撑地起来。现场勘察撑地手印距里屋南墙和西墙均为1.5 m,而此地点距所谓的碰掉沙发垫点为3.4m。一个人的手和头绝不可能相距这么大的距离。


  (二十三) 被告人供述:在晚上第二次吃晚饭喝完酒后,又回到宿舍独自喝了八两白酒,又换上拖鞋前去作案。在5月30日,正值炎热夏季,会有人在吃了两次饭并喝了啤酒的情况下,还一个人独自喝八两白酒吗?况且被告人供述中午还喝多了,如果想喝酒,夜饭时怎么不喝,晚上第二次吃饭时还不喝?这些行为有悖常理。


  (二十四) 被告供述在离开现场时关了灯,那么为何不将现场脚印清理掉。


  (二十五) 被告人供述为了作案方便,不留下痕迹,为什么他知道戴上手套,却又特意换上拖鞋,难道穿拖鞋翻墙入室杀人更方便吗?这完全不合逻辑。


  (二十六) 被告人为什么在赌博的兴头上突然想起杀人,而且在杀人之后回到赌博现场,居然没有一个人发现其行为异常。也没有一个人发现他换了衣服。


  (二十七) 被告人能清楚地记得赌博的全过程,包括谁坐在什么地方,谁赢了还是输了多少,如果说他中途离开那么一定要有人接他的牌,回来后也一定有人把牌转给他。可是赌博的那几个人都记得马廷新在打牌时说了“黑八”却没有一个人能说出马廷新把牌交给了谁又从谁手中接过牌继续打。这只能说明被告人没有离开过赌博现场。


  三. 本案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酿造的一大冤案在本律师与马廷新会见时,他说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所采取的手段他以前想都不敢想过。公安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非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行为极其恶劣。从2002年8月31日马廷新被非法拘禁之后,就备受折磨,在浚县公安局,刚开始是将他两手吊起,四肢均不着地,不让吃不让睡,要口凉水都不给喝,九天时间,只大便了一次,一直过着非人的生活,后来才让戴着械具睡觉,一个月下来,马廷新的胳膊和双腿都浮肿了。警察在审讯他时声称,此案就是你干的,马廷新多次喊冤,浚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宋国胜说:“我有作案时间,公安局就是不抓我,你没有作案时间,就是要抓你。全国每年冤枉数千人,还在乎你一个马廷新呀!”除此以外公安人员还特意为马廷新发明了“上墙”(将马廷新的两只手用膨胀螺丝固定在墙上,脖子上套一根铁丝固定在地上的一个膨胀螺丝上)、“上绳”、“上夹棍”(用筷子夹在手指中间,然后用绳子绑紧)、“骑马”(从屋梁上吊根铁丝让他跨在上边,公安人员用手拉铁丝,不超过三次就会晕死过去)、用火机烧胡子等逼供的方式,困了就用报纸卷一个圆筒往嗓子里吹辣椒面、晕了就用夹子压人中穴。庭审中,马廷新向法庭提交了他保留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对其致伤时粘有血迹和公安人员为其用药后留下痕迹的衣服、将其手部的毛衣袖勒破的毛衣。更为严重的是,2003年春节后的一天,鹤壁市公安局警察张宇军(现提升为浚县公安局副局长)将马廷新带到市局院子让马廷新脱掉鞋子,光着脚丫站在雪地里,并要求将脚下的雪暖化后换一个地方继续暖。当时的马廷新只穿一件毛衣,而张宇军却穿着棉大衣对马廷新说:“马廷新今天你就是一块铁我也要把你熔化了,你看看是市局的水平高还是县局的水平高,我收拾你还看不见伤,不像县局把你弄出血了。”今天的法庭上我们也看到了这些刑讯逼供的外伤仍然存在,尤其是手上被夹的伤痕,身上、脖子上被勒的伤痕和腿上被勒、被打的伤痕非常明显。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又采取了更为恶劣的手段来逼马廷新招供,他们将正在病床上输液的马廷新之妻菅素玲强行带到看守所,以看守所大门口的牌子为背景进行拍照,又将马廷新年仅十六岁的儿子马爽带到公安局地下室,戴上手铐进行拍照,并将其和母亲分开,对这个未成年的孩子进行审讯和威胁。做完这些后,办案人员又将菅素玲 在看守所的照片和马爽戴着手铐的照片让马廷新看,并对他说,如果你不招供,你的家人都会被牵连,跟着你受罪,你还是快认罪吧。然后,办案人员把马廷新妻子和儿子都带到浚县公安局,让马廷新在楼上去看他们被抓的情景。又故意让马廷新观看非法羁押在淇县看守所的父亲马金兰的情况,从而给马廷新制造心理压力。马廷新在被送进鹤壁市看守所时还带着治伤的药水。马廷新说,看守所一开始说身上有伤不愿意收,办手续用了很长时间才办好。办案人员又指使看守所将原监号的13人全部调出,重新安排四个人与其住在一起。一住进去,就被告知谁是老大,谁是老二,必须要听老大的。这五人中浙江籍犯人袁连芳是老大,他强迫马廷新认罪,并一直教他怎么招供,包括怎么杀的人、凶器怎么处理的等等细节问题,甚至将现场图纸画好叫马廷新记住,并写好“自首书”,让马廷新抄写,抄写好后又把自首书拿去审查,他怕马廷新不交上去,又将抄好的自首书收走,最后由他亲自交给警察,关于此事看守所也有材料证明。在本律师会见马廷新时,我曾针对自首书中的语言习惯叫他写了几句话,我发现他根本就分不清“的”、“地”的用法,而在自首书中他却运用自如。在我从马廷新家中收集的一本日记中,我发现其错别字连篇,而自首书中却文字规范。这足以说明,马廷新的自首书是具有大专学历的袁连芳为其写好的。袁连芳对马廷新说:公安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了。在受到身体折磨和精神威胁的双重压力下,在逼供和诱供的轮番攻击下,马廷新才不得已做出了假认罪的供述。他曾无奈地表示,如果不按照他们编造的情况供述,也许活不到今天。他说,公安机关惨无人性的刑讯逼供,使他多次想到了死,因为在死亡和刑讯逼供之间他宁愿选择死。但是他又觉得如果自己就这样死了,自己的冤案将终身不能洗清,真凶也将永远不会归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中强调“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已经公开的报道,鹤壁市公安系统有过多次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曾经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的“处女卖淫案”是在浚县公安局的警察刑讯逼供下发生的;另一起因刑讯逼供至人伤残的案件就发生在办理马廷新一案的浚县公安局刑警队;04年鹤壁市公安局又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数名警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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