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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3)
www.110.com 2010-07-22 11:02

  其次,从代理人的职责来看,与辩护人承担的辩护职能相反,代理人承担的是控诉职能。根据《解释》第48条的规 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代理人要提出证明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成立的材料和意见。但无论是代理人,还 是辩护人,都只是为其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受其委托人无理要求的约束。??

  再次,从代理人的活动名义来看,代理人进行阅卷、调查取证、获得开庭的通知书、提交代理词以及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活动时,使用的都是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并非被害人的名义。在这一点上,代理人与辩护人也是相同的。??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代理人和辩护人承担着相反的诉讼职能,享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在本质上,被害人的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是相同的,二者都是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只不过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被告人的立场而为诉讼行为;而被害人的代理人是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被害人的 立场而为诉讼行为而已。正因如此,法律在有关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委托方式、资格、人数限制与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等方面作了相同的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辩护人和代 理人大体相当的诉讼权利。??

  事实上,绝大多数代理人和辩护人都是律师。律师及律师职业是帮助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重 要角色。自古罗马始,律师就与诉讼相伴相随。代表当事人出席法庭审判,发表辩论,是律师的主要业务。“罗马的保护人有权对当事人在诉讼上给予帮助,在法庭 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代理,实质上就是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罗马《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规定出庭辩护和依法进行辩护的条文。”⑤在现代诉讼中,律师在诉讼 中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如,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 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一些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诉讼代理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也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但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却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不 利于诉讼代理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将来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法律一定要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具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权利。??

  除此之外,刑事代理还有一些方面需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阶段??

   被害人的权利能否得到维护,不仅取决于审判、起诉阶段,立案、侦查阶段的作用同样不能忽视。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的控告能否被受理,公安机关能否正确追 诉犯罪,都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而确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的权利,其关键就在于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使被害人正确、有效地行使法 定权利。在立案阶段,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有报案权和要求对其控告行为的保密权及其保障措施,还在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申请复议权的基础上,增加 规定了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为充分保护被 害人的权益,建议将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活动的起点向前延伸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席位??

   当前,一些法院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席位安排,大多是将两种不同身份的控方合而为一,让其同公诉人联席而坐。这一席位的安排,反映出对被害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在认识上出现了违背立法本意的偏差,将被害人视为附属于公诉人一方的当事人,也无视诉讼代理人的独立地位。更有甚者,有些法院 竟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安排在证人席位上。为突出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诉讼代理人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建议法庭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席位设置, 是将其与公诉人作为控辩双方两大阵营对垒的一方,但不是联席而坐,而是分席而坐。??

  (三)关于判决书对诉讼代理人的列名及判决书的送达??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列名,作法不一。有的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列在公诉机关之后,有的虽然不列名,但在判决书首 部的叙述部分说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还有的既不列名,也不说明其参加审理。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 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用的是不列名但说明其参加审理的方式。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是,在判决书首部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列于公诉机关之后,同时在叙 述部分中对其参加庭审加以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 院。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辩护人都能得到判决书,然而法院却很少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法 院应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诉讼代理人,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完全有权得到判决书,法院不 应当在送达判决书的问题上再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区别对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①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49页。

  ②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第11页。

  ③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210页。

  ④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150页

  ⑤茅彭年等:《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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