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接受指定辩护任务并在阅卷后,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不予承认的,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及辩解,并就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案卷材料进行认真仔细的讯问与核对,不能偏听偏信。对于被告人确系狡辩的,应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打消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狡幸心理。对于被告人确属被刑讯逼供而供述,及犯罪事实确有出入的,供述材料与之间确有矛盾,或者不能相互质证,或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它证据能加以证实的,辩护律师应拟定辩护要点及提纲,或者可以事先与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本案的观点及意见,以便能和法官共同把握案件的事实链条,更好的尽一个辩护律师的职责。
笔者办理的一件指定辩护案件,主要案情是:被告人仲某在2000年1月以买啤酒为名,骗开其住处附近一食杂店,持刀抢劫,被害人反抗,被其刺死。受案后,笔者阅读了案卷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会见了当事人。发现其只有1.67米的个头,住处距被害人很近,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不符,现场唯一目击证人为被害人的一个年仅九岁的儿子,其两次证言对作案人数及现场情况却又不一致,且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它证据加以证实,综合现场,作案人应为二人以上,笔者将此情况及自己的观点及时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后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即有力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总而言之,律师在进行刑事指定辩护时,因其具有特殊性,更要忠实履行辩护现职,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尊重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从而提高律师在社会上的声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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