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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2)
www.110.com 2010-07-08 11:09

三、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一)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条件,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我国采取的是核准主义的理念 ,即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这一理念表现在立法上,对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采用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规范。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的过程又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完成的,具有不透明性,极有可能导致司法官员滥用权利。建议从法律上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去掉“可以”这个或然性的词语,这样便于执行机关的操作,防止执行中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也有利于杜绝或减少徇私舞弊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执法公正。对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审批机关就必须同意,审批机关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就需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允许申请人上诉,而且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这里采用的是严格准则主义,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这一规定,对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将其作为罪犯对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人身危险性,不会重新危害社会,就不应受到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就有权获得取保候审。明确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人权保护的需要。

(二)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定惩罚性措施

    我国政府基层组织机构健全,公安机关在各个区域都设有派出所,各个街道乡镇还有设有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普遍,机构健全,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单位,学校参加。建立这种专职和非专职人员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够的现状,又可以发挥社区的作用。目前我区也开始对监外“五种人”,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五种犯罪的试点建立帮教,也可以将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纳入其中,统一管理。对取保候审的人员责令每过段时间去派出所报道一次,这样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活动情况。有保证人的也需定期向派出所汇报情况,加大保证人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人员应予以惩处,如果在候审期间逃跑的或干扰证人的,除按原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其他行为要以新的犯罪追究,酌情从重处罚。目前刑法并未规定“脱保”的刑事责任,笔者建议依照“脱逃罪”酌情量刑。这样这部分人会权衡利弊,起到较好的制约和预防作用。

(三)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

    宪法和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予以监督,既然取保候审同样是一种强制措施,那么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监督纠正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加强对取保候审执行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特别是对保证金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收取保管没收退还等情况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严格杜绝“金钱换自由”,保证国家的法律得以正确实行。其次对取保候审超期的情况该放的放,该改变强制措施的就改变,如发现违法问题,必须依法查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再次,建议而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其取保候审的押金在法律判决的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直接划扣到法院临时的帐户,该转罚金的转,该给被害人方的就直接作为执行款来处理,及时缓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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