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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错案研究(2)
www.110.com 2010-07-07 17:01


   第三,对指纹鉴定结论存在误解。因为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的特点,而且绝大部分指纹鉴定结论均被证明是正确的,由此,人们便得出结论:指纹鉴定应当而且 必然是绝对准确的,只要认定,就是100%正确。尽管绝大部分现场指纹都是残缺或模糊的,认定结论所依据的特征也仅仅是一枚完整指纹中的一小部分,甚至只 有极少数特征,但所出具的却是“现场指纹是嫌疑人×××的×手×指所留”的绝对同一结论,这种绝对确定性结论不但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带有强烈的主观 色彩,包含了鉴定人员的主观推测成份,不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科学论断[7]。因为不管认定结论所依据的特征数量有多少,也只是一枚指纹中的局部特征,并 不必然证明这些局部特征组合在其他人手上不会重复。
  (三)鉴定规则不完善
  指纹鉴定是为了诉讼目的而进行的科学认识活动,必须有一 套符合科学和公正的规则来规范。如果缺乏相应的规则,或者规则不科学、不完善,就难以保证鉴定结论和科学可靠性。指纹鉴定规则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发现、现 显、提取、保存的操作规则,鉴定条件、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人资格、复核鉴定规则等等。只有运用这些规则确保鉴定检材来源可靠、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才能使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目前,我国的鉴定规则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有些甚至是空白。如对鉴定人的资格、残缺指纹的鉴定条件、对差异点的评断等均缺乏明 确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这也是导致指纹鉴定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指纹鉴定的逻辑过程及其结论
  在指纹鉴定的推理过程中,要保证结 论的可靠性,除了大小前提必须正确外,推理的形式也要符合逻辑规则。在演绎推理中,大前提的概念必须包容小前提的概念,即大前提与小前提是一般与个别关 系,同时,“结论所表述的内容与前提的内容既具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8],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大前提“指纹人各不同”的另一种 表述方式是“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小前提有两个,分别是“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纹的特性”、“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 个特征相符”。结论是“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明。虽然一些学 者试图用数学方法进行理论证明[9],也有一些学者从遗传学角度寻找依据[10],但到目前为止,这些努力均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这一大前提不具有 必然性。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纹的特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大前提中的指纹是指指纹的整体而言,而现场指纹多是残缺的, 所以一般不可能客观充分地反映作案人乳突花纹的特性。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是鉴定人员通过观察得出的判断,到底需要多少个特征,特 征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特定化,没有客观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判断,而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的结 论,其推理形式也有逻辑错误。在这一推理中,大前提中的“指纹”概念是指一枚指纹整体,即每一枚指纹作为整体是人各不同的,而小前提中的“现场指纹”通常 是局部或残缺的,不能被大前提中的“指纹”所涵盖。因此,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在指纹同一认定中,科学的鉴定结论必须是能够从前提中推出来的, 不搀杂鉴定人的主观想象或猜测的判断。同时,结论还必须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即必须是肯定、否定或带有倾向性的判断,这样才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11]。指纹鉴定结论的确定性程度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确定性直接相关。由于指纹人各不同这一大前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出的,不能保证其确定性(根据 概率理论,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其确定性的大小取决于使用子对象的数量),小前提是通过鉴定人的观察得出的判断,受检验条件、鉴定人的经验等因素的影响, 因而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指纹鉴定结论只能是一个带有或然性的结论。
  在运用鉴定结论时,不能将结论的确定性与科学性混同。搀杂主观推测的绝 对肯定或否定结论不可能是客观、可靠的;反过来,没有搀杂主观推测的或然性结论可能是科学的。结论的确定性程度取决于指纹特征组合中特征的数量和质量,如 果指纹的特征组合具有很高的特定性,就可以得出接近于确定性的结论,否则只能得出不确定性结论。
  不确定性结论可以用概率表示。如果在指纹的特 定性与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之间能够建立概率统计模型,不确定性结论即可换算成概率数据进行量化。早在20世纪30年代,一些国外学者已尝试用数学方法计算特 征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及其特征组合的特定性[12]。1999年,瑞士洛桑大学的Christophe Champod教授在一篇题为《同一性来源的推论:理论和实践》(The Inference of Identity of Source: Theory and Practice)的中,提出了用概率论中的贝叶斯定理计算同一认定结论概率的设想。这些研究无疑会使指纹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性,也会极大地促进指纹学 从经验型向科学化方向的发展。
  四、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
  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在于鉴定检材的真实性、鉴定依据的客观性、鉴定程序和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逻辑性等。同时,还应建立一套客观的评价标准,对鉴定过程进行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指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的基础。
  首先,鉴定检材的真实性是指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是客观真实的,没有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保证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在发现、显现、提取、保存和处理过程中,没有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保证指纹鉴定检材的客观真实性。
   其次,鉴定依据的客观性是指指纹鉴定结论的依据必须是送检的现场指纹和嫌疑人的样本指纹,要排除案情因素对鉴定的干扰,特别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范围 的分析判断。如果侦查人员送检时提供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范围,鉴定人员在鉴定时就很容易受这种案情分析的影响,即使特征组合并不具有足够的特定性,鉴定人 员也会不自觉地运用排除法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这样,鉴定人员就扮演了侦查人员的角色。这种鉴定方法有悖于设立鉴定制度的目的:一方面,鉴定、侦查和审判 是诉讼中三种性质不同的职能,不能相互交叉和代替。在同一认定中,如果鉴定人员将案情分析确定的嫌疑人范围作为其鉴定结论的依据之一,运用排除法得出结 论,实质上是替侦查人员进行事实认定,这样的鉴定就超越了鉴定人本来的职责;另一方面,鉴定结论的依据应当而且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检材,不应搀杂侦查人员对 案件的主观分析判断因素,否则,就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这也是必须实行侦鉴分离的制度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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