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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3)
www.110.com 2010-07-07 16:47


  五是鉴于债券换股行为实际上是股权交易的一种方式,为防止利益输送问题,比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价格应当不低于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的规定,《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调整原则。
  记者:请问《规定》发布后,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申请人资质要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而且应当履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内部授权程序,方可由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二是《规定》需要试行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予以完善。试行期间,提交发行申请材料的日期距预备交换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日期超过六个月的,证监会暂不予受理。
  三是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债券的发行利率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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