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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复核的要求(2)
www.110.com 2010-07-08 10:45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四)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五)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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