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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2)
www.110.com 2010-07-19 15:46

  第一,超出《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自行设定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对动物没有办理检疫而参加非经营性的展览、演出、比赛的,《动物防疫法》并未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这类行为显然不属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办法》将这类情况归入“未按规定报检”的行为,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定。

  第二,超出《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自行设定了处罚种类。

  《动物防疫法》对“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法》应当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办法》增加设定了“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设定显然超出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定。

  第三,《办法》创设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超越了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在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只能够创设“警告、罚款”两种处罚种类,且罚款限额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检”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时,对这种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的处罚种类,均超出了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事实上,地方政府规章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办法》所存在的问题,这对我国法制统一的影响是很大的,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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