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2)
www.110.com 2010-07-15 16:01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210/001e3741a2cc0cdc998901.doc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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