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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加人
www.110.com 2010-07-19 16:57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地位的代理人。它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作为申请人,不仅应当具备权利能力,还要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进行。法定代表人不在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代为进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的情形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的基本特征是:
(1)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既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益者,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害者。
(2)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行政复议活动中。如果他人的行政复议活动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3)第三人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或者主动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可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申请人。另一类是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要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申请人。还有一类是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既不站在申请人一边,也不站在被申请人一边,只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2)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3)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原承包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新承包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4)与行政复议后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其特征是: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2)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
(3)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和利益。
(4)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从事行政复议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行政复议代理人必须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复议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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