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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制度刻不容缓(2)
www.110.com 2010-07-19 16:49

  三、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制度的缺位与目前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行政复议工作重点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市、县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偏少、经费紧缺、办案设备不足等问题。据统计,地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一般为1至3人,而同级法院行政庭一般为4至6人: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普遍为3至6人,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一般为1人,有的甚至没有专职复议人员,而同级法院行政庭一般为3至5人,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却明显多于同级法院行政庭所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尽管当前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在注重加强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建设,但由于受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的制约,在该问题还没有得到上级(省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前,市、县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偏弱的情况(行政复议主要发生在市、县两级)就难于在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改变。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行政争议大量涌现,再加上行政复议所具有的便民、不收费、普遍救济等特点,行政相对人更愿意选择行政复议而不是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工作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为充分发挥政府行政复议资源的效率,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对近期发生的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也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带有某种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上级政府反映,上级政府可以责令基层地方政府,特别是广大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落实政策去解决。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能力现状是难于胜任对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的。在大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应该跳出这种“历史遗留问题的泥潭,将工作重点着力放到当前大量发生的关系民权、民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上来,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为在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为在2010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做一些力所能及和行之有效的工作。因此,从目前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行政复议工作重点来看,也应当尽快设立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制度,使行政复议工作能够轻装上阵。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维护法制的统一,还是从信赖保护的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出发;不管是从稳定和统筹国内大局,还是从目前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能力和行政复议工作重点出发,设立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已刻不容缓!为此,笔者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比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增设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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