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时限规定
www.110.com 2010-07-19 16:49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 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再收到复议申请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 理的,受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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