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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许可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审批,有的得到一个许可证,有的得到一本执照,有的盖上印章或贴上许可标记。因此,行政许可是对各种行政审批活动的一种抽象和概括。它可以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事先控制是相对于事后监督管理说的。本来政府对大量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是通过事后监督来实现管理的,不必事先采取一道控制手段。理由是:第一,从事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得随意加以限制;第二,事事审批管理的成本很高,企业和公民也会增加经营成本;第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审批过多,势必挤压人们创新的空间,束缚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压抑市场的活力。那么,不经许可与需经许可的事务之间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呢?从各国的经验看,一般说来,需要事先许可的,是事后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或者要付出更大代价才能挽回后果的事项。例如生产炸药、生产药品,不审查生产条件,进行事先控制,人人都见有利可图,不顾安全随意性大量生产,必然出现非常严重的危险的后果。所以,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是离不开行政许可的。关键是行政许可要科学、合理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的最佳效果。

  怎么样从理论上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国内外学者意见很不一致。有“解禁说”、“赋权说”、“条件审查说”等,不一而足。这都是立足于一定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特点而形成的。

  国外自由资本主义早期,政府仅充当“守夜人”角色,对经济活动干预不多,只有少量关系公共安全的事要政府管,如制药、制枪等活动。这些具有危险后果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全社会是禁止的,只能经政府审查,对具备生产条件的人,授予许可证,才可解禁,许可后被许可的人即可进行生产和销售。这就是“解禁说”的由来。它是对普遍禁止行为的个别解禁。

  进入20世纪,经济和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性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矛盾增多,特别是资本主义不正当竞争频繁发生,社会和经济的公害、风险增多,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随之增多,对诸多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主体增加事前审查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使之获得从事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在行政法理论上,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力的赋予,本来相对人没有此项权利,只是由于政府的允许,才获得别人没有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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