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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案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案 由】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案

  【承办律师】

  林建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兴国于2005年6月1日被第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招聘为食堂帮厨工。2005年7月29日19时许,原告在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车撞伤,后经交警认定:原告驾驶自行车横穿有四个车道的路面时,未下车推行,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故同等责任。嗣后,原告向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11月22日,该局认定原告为工伤。之后,第三人不服,向被告长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6年3月6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长乐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焦点主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否认定工伤。

  【原告观点】

  作为原告代理人,作者认为,违反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被告不能越权认定,在公安机关没有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被告不能仅凭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就臆断原告已违反治安管理,从而认定原告不是因工受伤。

  【被告观点】

  交警部门已认定原告在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据此认定原告已违反治安管理。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属于非工伤的情形,因此,原告受伤不是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非工伤情形,被告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而认定原告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这一认定不能成立。因此,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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