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概念从学理上有不同的解释。没有明确、直接地为行政处罚下定义。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里首先一 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里有四层意 思:
第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客体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从主观方面说,不区分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刑法规定,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过失行为必须是刑法特别规定为犯罪的,才构成 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而行政处罚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只要有违法行为,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 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具体处理上,如果不是故意违法或者是过失,在实际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要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些违法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 就构成犯罪。因此,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这里说的尚不构成犯罪,是从分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讲 的。一般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判处罚金 时,罚款就要折抵相应的罚金;又如,法院已经判了徒刑,就不能再处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处了行政拘留,那么判处徒刑时,要折抵相应的刑期。但是,在某种情 况下,判了刑罚后,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当事人的执照或许可证,因为这是专属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二层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行政处 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予以纠正,给予行政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不必给予行政处罚。只有那些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才给予行政处 罚,这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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