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的必要手 段,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卫生、计量、海关、出入 境等,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关系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时,行政机关的管理具有强制性,它代表国 家的意志,它单方面的意志表示,就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条件遵守或者必须履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遵守律规范,不履行依法应当履 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促使他们遵守或者履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强制性,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和 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其次,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形式,即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上的救济一般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的不当行为要求纠正、改正。法律上的救济一般包括行政或司法上的。行政上的救济是指当事人因行政机关 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方法,行政复议就是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方法。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裁决的诉讼行 为。
最后,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赋予当事人事前救济权;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及必然带来的要求权,赋予当事人事后救济权。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也就 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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