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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工商局越权扣押物品被判败诉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商局越权扣押他人物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邓州市工商局扣押原告邓州市骨伤医院的《制剂许可证》,制剂药品和其他财产的。

  1996年5月9日原告邓州市骨伤医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自配制剂,河南省卫生厅1996年12月26日以豫卫药(1996)38号文件批准向该医院核发(1996)豫卫药制证字第16033号《制剂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定的制剂范围为大输液,许可证有效期限至1999年12月。2000年7月7日至2001年4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出三个通知,将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时间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7月23日,被告邓州市工商局接到关于原告大输液制剂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电话举报后,7月30日在“打假保健康红盾行动”中,对原告制剂室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扣押了制剂室的《制剂许可证》,自配制剂和其他设备,同时被告又在市区一些医疗机构查扣了原告供应的制剂。被告工商局所采取的查扣封存措施一至未办理没收、扣押或者解除手续。2001年8月16日,邓州市骨伤医院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扣押《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它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邓州市工商局辩称,2001年7月23日我局接到关于原告大输液制剂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电话举报后,于7月30日对原告制剂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周围环境不符合待业管理要求,也没有合法有效的《制剂许可证》,当场扣押了原告的《制剂许可证》,自配制剂和其他物品,属依法行政,并未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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