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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的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将作为市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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