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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4)
www.110.com 2010-07-19 16:22



    综上所述,《行政证据问题规定》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其内容的系统化、程序 化、具体化、明确化和规定原则的严谨性、可行性、易操作性、前瞻性,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基本满足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 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三、在前文基础上谈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

    举证、质 证和认证是行政诉讼中紧密相联、不能缺少的重要环节,已在立法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充分认可和验证。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对于充分有效地利用好证据查明案 件事实,从而对行政案件作出正确及时的处理,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然而,若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证据规则作保障,举证、质证及认证工作即有失统一性、难免随意 性,质量难以保证当属情理中事。《行政证据问题规定》出台后,与《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呼应交融,使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应运而 生。《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其内涵要求之一即为依法查明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与 效率的一项重要基础;《行政证据问题规定》秉承《行政诉讼法》之立法宗旨,强调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以其实在而又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上述价值取向,即保障当事人正确规范地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 实,公正、高效地处理行政争议。通览《行政证据问题规定》之具体内容和精神体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主要有:

    (一)强调审判人员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和主持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之立法精神,行政审判庭和行政审判人员作为行政案件的具体承办者,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诉讼中坚持保持中立 的地位并积极发挥主持作用,通过有效指挥举证、质证,并准确的认证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而对案件作出裁判。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来看,它体现了 “当事人主义为主,人民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和精神。在证据问题上以当事主义为主,是说证据规则明确强调了案件证据主要来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举 证,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或任务)主要由当事人来承担和完成;以职权主义为辅(或是补充),是说证据规则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 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只是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符合规定的申请或者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依职权调取证据作为补充。如此以 来,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防止人民法院因职权主义色彩过浓,过多地干预甚至是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避免形成偏袒某方当事人之嫌和不良后果, 影响行政诉讼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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