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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巨款办理“移民英国”未成
www.110.com 2010-07-27 17:53

  导言:中年男子周某凭着自己“见多识广”的能力,做起了“英国移民”的生意。可是,当两位青年交付了委托费后,却都未能成行。于是,周某被诉至法庭被索收取的委托费及利息。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周某分别返还王先生和李小姐22万元和15万元并利息的一审判决。

  2007年5月,王先生和李小姐分别通过朋友认识了中年男子周某。周某大言不惭,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们办理英国移民。又说,要去英国移民,必须先办理南非护照,然后持南非护照免签入英国。两人听后,怦然心动。之后几个月内,王先生共交付委托费人民币23.5万元,李小姐共交付人民币9万元和美元1.5万元。由于最终未能成行,王先生和李小姐先后将周某诉至法庭,分别要求返还委托费人民币23.5万元和15.26万元并利息。

  周某却对自己未履行约定“理由十足”。称在2007年5月确实为王先生办理了南非护照,王先生也持该护照到过南非。但其拟自迪拜转机至英国时,但被边检遣返。周某承认收到23.5万元 ,但已支付了机票款1.5万元,故只应还款22万元且不同意承担利息。而在为李小姐移民的过程中,皆因办护照时,将李小姐的年龄写错,致护照不能使用。之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返还7.5万元了结,后来已返还5万元,故同意再返还2.5万元。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王先生一案中,因周某未依约办妥原告的委托事宜,故其应返还相应的委托费用,对双方存有分歧的利息损失,因证据载明王先生支付委托费用后,双方始终在联系与沟通中,故酌定以王先生起诉日为利息起算日。在李小姐一案中,因某未依约办妥委托事宜,双方已就此达成了和解协议,各方均应依此履行。因周某在此协议成立后未按期全部返还约定的款项,故李小姐据此要求按全额结算后返还,符合协议约定,予以支持。对利息,因协议载明了应还款的最后日期,故该利息的起算日期应自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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