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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纠纷的法律
www.110.com 2010-07-28 10: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4号)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

  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年)

  二、切实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三)严格宅基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

  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

  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

  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

  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

  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用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

  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

  地面积。

  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5]17号)

  二、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五)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制定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6.《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www.yuloo.com/other/other-flgw/2008-05-12/84648.html

  8.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农村宅基地审批审批宅基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1月1日)收费依据:农村宅基地原则上不收费(占用耕地的除外),占用耕地需交纳:(1)耕地开垦费: (2)耕地占用税: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受理用地户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用地审请; 2、村委会意见; 3、村民小组意见; 4、乡级人民政府意见; 5、户口本;标准:符合政策,资料齐全。时限:10个工作日。二、审核: 1、用地股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察; 2、承办人组卷并拿出意见;标准:符合政策,资料齐全。时限:5个工作日。三、复审: 1、土地利用股股长审核; 2、局长审批。标准:符合用地条件。时限:5个工作日。四、审定政府批准(是农用地的报省政府转用)。标准:符合用地条件。时限:10 个工作日。五、告知: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2、发布公告; 3、卷宗留存归档。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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