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
www.110.com 2010-07-28 10:47
1985年6月4日,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义乌县城乡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保护耕地,防止非法占地建房,决定对农村建房批准用地户和已建房屋无证使用户,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使建房用地户和宅基地使用户取得住房用地的合法使用权,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具体的发放办法为:
一、对决定发证后新批准用地的建房户:按法定手续批准用地的建房户,要按规定的批准用地面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管理费,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户凭《宅基地使用证》由乡、村统一安排放样和破土筑基。
二、已建房屋的无证使用户,包括经清查处理的非法占地建房户,以衬为单位对土地改革后至1985年5月31日的建房户,经统一清查丈量登记,由材委会填报分户清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至1986年4月底,全县造册发放《宅基地使用证》46个乡(镇)96264户,占应发证数93.6%。对公房、集体用房,未经规定批准又未经依法处理的违章建房和各类专业生产临时用地,一律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1989年7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统一按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土地申报。登记和确权发证手续,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合法用地依据,原《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率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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