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峰与辛集市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案(2)
www.110.com 2010-07-28 10:47
综上所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15日为第三人王冲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刚谦
审 判 员 邓兰志
审 判 员 房士辉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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