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程序的完善
由于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能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姻法有密切关系,而由婚姻法大包大揽;也不能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由合同法、民法调整,而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从婚姻法上完全抹去。为此,笔者主张取消离婚程序中在分割财产的同时又对债务进行分割的传统做法,采取债务约定、债权保全和另行起诉等折衷的办法来处理,把行使债权的权力交还于债权人。
1.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制度 所谓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应是指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就共同债务的清偿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约定,并按合约履行债务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离婚前债务约定是当事人在离婚之前解决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因而,这项制度也可以理解为离婚的一道前置程序。这项制度强调夫妻之间的约定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接受约定的,视为合约成立,即具有合同意义上履行力。
2.债务制度 尽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债务属于一种意思自治行为,但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放弃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而另一方获得财产而不承担债务,此时,新的债务人显然无足额财产清偿债务,或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责令离婚当事人以离婚所得财产提供担保。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的一方或双方须具结担保手续,并附卷备案。但是,担保责任的履行并不影响夫妻连带责任的承担。
3.财产权利待定制度 财产权利待定是指所分割财产的权利最终确定,尚有待对婚姻当事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是否主张债务受偿权利,并把主张与否作为财产权利效力的发生或失效的根据。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在假定没有债务的前提下,或者无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申报或债务未到期等情况下作出的,而实际上可能随时受到债权人对权利的主张,持有按判决或协议所分割的财产的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设定的期限内不得处分该财产。财产分割归于有效时,财产持有人真正成为财产所有权人。
4.另行起诉制度 债权人利益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如债务约定迟迟未决,夫妻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而债务没有落实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已经离婚当事人违反债务处理程序,将分割所得的财产进行实质处分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除直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外,还可以向取得财产的第三人追偿原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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