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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
www.110.com 2010-07-02 16:59

  4.7.5 未按本须知提供所须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4.7.6 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

  4.7.7 未按规定持原件或证件不全的。

  4 .8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4.8.1 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120天;

  4.8.2 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此类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延期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如有)。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

  4 .9 投标文件的变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合同条款的任何变动及条款偏离都不能被招标人接受。

  4 .10 开标

  4.10.1 本招标项目将于2003年 月 日上午9时30分在以下地点开标: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4.10.2 在有投标人委派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签名报到已证明其出席。每位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最多不超过2名。

  4.10.3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的有关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的密封、标志、备制是否符合本须知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4.10.4 招标人将准备开标记录。

  第五条、 评标

  招标单位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格验证、产品质量、报价、售后服务内容、供货周期、

  付款方式等内容,选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 中标

  招标单位根据最后的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须作任何解释,投标书不再退还。

  第七条、 签订合同

  7•1 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相关的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7•2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7•3 中标单位的货物签约单价不得高于投标单价。

  7•4 合同签约方式:建设单位拥有全权决定以下任一签约方式并无须对投标单位作出任何解释。

  7.4.1 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的两个总承包单位中的其中一家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7.4.2 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的两个总承包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第二部分 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由工程部编写)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材料及设备采购买卖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北京**一期工程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标 的 物:

  签约时间: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邮 政 编 码: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货物和价格

  1•1 材料或设备明细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

  1•2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RMB :(小写)

  1 .3 本合同所确定的材料单价将维持不变(第7.1条规定应扣减的费用除外),并不会因人工、物价、原材料的任何涨落或汇率的任何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1 .4 上述材料单价应是指标的物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的价格,即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装车费、外埠及市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卸货费(货物运抵工地现场的卸货费由买方承担)、增值税、关税、进出口以及清关、商检及政府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 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

  2•1 技术要求: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 量 技术参数 原产地 制造、验收标准

  2•2 技术资料: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将 SBS防水材料 的技术资料一套提交买方,并在发货时另外随货物发运一套。

  2 .3 上表中未提及的货物的其他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发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第三条 专利权

  3 .1 卖方须保证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 .2 此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合同终止及撤消的影响。

  第四条 包装要求

  4 .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失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4 .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另一套放至包装箱外。

  第五条 转让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第六条 样本

  6 .1 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前,卖方应分别提供相同样本供买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在获得各方接受以后,则样本将作为今后验收货物的标准。

  6 .2 买方对任何样本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卖方按本合同履约之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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