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 事项编码: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第十一条;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 号);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
5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建市 [2007]230 号 ) ;
6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闽建筑 [2007]41 号 ) ;
7 、《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闽建审批 [2007]29 号 ) 等;
8 、《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 [2008]28 号
9 、《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 (建市资函 [2008]65 号)。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7 项基本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 、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1 ) 新设立和申请资格升级 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条件要求的所有专职人员的职称都应是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
( 2 ) 已取得现有资格等级 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具有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级技术经济职称;资格认定条件要求的其他专职人员中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的人数比例, 2008 年底前应不低于 70% , 2009 年底前应不低于 85% , 2010 年底前应达到 100% ;
( 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报表内容作为企业资格升级、延续、检查等资格管理主要依据之一。
申请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除具备上述 7 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
2 、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4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 万元。
申请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 7 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 年;
2 、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人民币以上;
3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4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申请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除具备上述 7 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1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2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特别提示: 超过 60 周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格可从“福建建设信息 网 ——网上审批大厅——表格下载”专栏中下载)、 电子文档 (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 www.fjjs.gov.cn ,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申请甲级代理资格还须提交:《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并须登录建设部网站 www.mohurd.gov.cn , 通过办事大厅专栏,进行网上申报 )及相应的附件材料一套,资格初审单位负责核对附件材料的原件并加盖原件校对章。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1 、附件资料应注明总册数及每册编号,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应按“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若附件材料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2 、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 A4 ( 210 × 297mm )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3 、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序顺序,除按照“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申报材料应包括及相应的附件材料。
(一)新设立暂定级
1 、《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 、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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