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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17 1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依照《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本细则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河道整治、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配套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3、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4、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内的,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标。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局或乡镇(街道)组织招标,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备案。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进行执法监督,并自觉接受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招标办)和市招管办的审查、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凡招标发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进行。

  第七条 水利招标办依法负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

  (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

  (二)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送市招管办审核备案;

  (三)负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四)招标人须向水利招标办、市招管办递交中标通知书进行核准后方可发出。

  (五)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报水利招标办、市招管办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水利部门同意、报市招管办批准,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水利工程中涉及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不少于1人或具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不少于3人。);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经水利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4.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5.已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6.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招标设计文件;

  7.有关工程建设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基本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8.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三)监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由水利招标办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招管办审批;

  (二)招标人按管理权限向市水利招标办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水利招标办审核备案,市招管办审查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通过中心和网络、新闻媒介等发布工程发包信息,并在中心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

  (六)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按规定确定投标人,并报水利招标办备案,投标人资格审查受市招管办监督;

  (七)在中心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召开标前答疑会,答疑会应在市招投标中心内进行;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中标公示,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市招管办鉴证备案;

  (十三)按规定向水利招标办、市招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文);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执行。堤防和疏浚工程的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执行水利部颁发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文)。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二)招标文件组成:第一卷为商务文件,其中合同条款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无须打印。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删改和补充。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部分内容时,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并经报招标办核准后方可进行修改。第二卷为技术文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说明需遵守的相应规范及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列出其条款编号,内容无须打印)。

  若施工图阶段招标,第三卷为招标图纸,列入招标文件中。

  (三)招标文件应对合同承包方式阐述清楚,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如下:

  1、单价承包方式,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招标或工程量计算不能满足总价承包要求的项目。报价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而工程量按施工图加设计联系单结算。

  2、总价承包方式,适用于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有足够深度,地质情况清楚,工程量比较明确,工期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工程较单一,技术不复杂的项目。采用这种方式时,工程量可不提供或仅供参考,但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在合同执行期内,除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差异和价格变化而调整。

  (四)招标文件范本是在合格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所以投标人报价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若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的,应在投标报价的其他费用项目中增列优良工程增加费。投标人自行承诺为优良等级的,不另行增列优良工程增加费,合同中可规定奖罚条款。

  (五)招标人答疑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分级管理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介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在一个项目中,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报告,所有参审人员均应签字并存档备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除小型工程或技术简单的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外,其余工程均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方法;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宜组织标前会议,标前会议一般应在市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

  (二)项目法人介绍工程基本情况;

  (三)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

  (四)组织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人员要求具备水利造价员资格或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并需在造价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印章。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水利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余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中心发布工程发包信息和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家以上、七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七家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家的投标人。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十家,投标人过多的,由招标人在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随机抽定。

  (三)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其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先推荐两家投标人,其余投标人一次性抽签确定,一次进行2个以上项目招标的,招标人推荐同一投标人不得超过2次。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经确定后,向招标人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领取招标文件的未中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应当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标前会议、踏勘现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澄清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等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外,可以附加提出“替代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替换材料、设备选型等,并填写变更造价。“替代方案”应另行装订,并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择,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同时需加盖“正本”、“副本”标志,送达市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技术标、商务标需分开独立包装。商务标(造价文件)应由具备水利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资格人员编制,需签字并加盖印章。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签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或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招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无息),在合同履约完毕后凭招标人通知书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中心交易部统一代收代退。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递交此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二)对同一个标,一个企业加入联合体后,不得单独另行投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可以拒收或按无效标处理虚假投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订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部分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技术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程序安排,特别是控制工期或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审查进度计划安排以及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2、拟派施工项目经理的经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资格等级、职称、职务,主要施工业绩,特别是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须提供合同、质量鉴定书等证明);

  3、施工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数量(需说明现在何地)等,拟采用的主要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性能等;拟派遣项目管理主要人员的简历;

  4、质量目标及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5、投标人的主要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和资信。近年来完成的主要工程、类似工程业绩及质量情况、获奖情况等;分包人的能力和施工经验;

  6、财务状况。根据投标人所报的有关财务报表,分析其财务状况和财务能力,从财务方面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二)商务标准

  主要审核投标价格。首先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若出现算术计算错误,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改方法予以纠正;其次,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投标人报价相互比较,以招标人测算价衡量分析报价,工程报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其它费用所占比例关系的分析比较,主要单价的分析,有无不均衡报价等;再次,分析工程量计算合理性、有无漏项等。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

  适用范围:设置标底的评标方式,包括透明标底、暗标(标底)两种方式;但两种方式中业主标底均不参加评标标底组合。

  基本程序:按满分100分,由技术部分分值与商务部分分值组成,其中技术部分的分值比重按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人决定,但不得低于20%、高于30%。开标时,先开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评分标准确定的各评审指标所占分值,逐个对投标文件各项因素进行定量综合评分进行技术评审打分。技术评审打分结束后开商务标。最后根据技术和商务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分汇总计算,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分原则:

  1、采用“透明标底”评标,即业主事先公布标底,并根据此标底划定有效报价范围,投标人报价在招标文件明确的下浮幅度范围之外的,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一般下浮率的幅度在 0 ~15 %之间,对投标人报价通过按规定方式平均后得出基准价,投标人投标下浮率与基准下浮率相同者为满分,每低(高)于基准下浮率1%扣减相应分数。

  2、采用暗标(标底)评标,开商务标时公布业主标底,并根据此标底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对投标人报价通过按规定方式平均后得出基准价,投标人投标下浮率与基准下浮率(抽签确定)相同者为满分,每低(高)于基准下浮率1%扣减相应分数。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适用范围:不设标底,即采用“无标底”评标,主要用于技术要求简单、价格是主要考虑因素的施工项目。

  基本程序:

  1、不设置技术标时,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有关商务部分偏差以及投标文件中非价格标准客观地估值定量化,按货币额表示,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报价除外)最低和次低的投标人作为最优中标候选人和次优中标候选人。

  2、设置技术标时,首先进行技术评审,根据确定的技术标评审标准评分,然后取技术部分评估分的前六名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有关商务的偏差以及投标文件中非价格标准客观地估值定量化,按货币额表示,作必要的价格调整,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报价除外)最低和次低的投标人作为最优先中标候选人和次优中标候选人。

  (三)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

  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指以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基准价、各投标人以综合费率让利竞标,让利幅度在0%—15%之间。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定标方式如下: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技术要求简单、价格是主要考虑因素的施工项目。商务标分值100分。

  基本程序:

  1、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公布综合费率让利幅度,让利幅度各档之间的步长为0.2,保留一位小数。

  2、由投标人按顺序当众抽取让利率,并填写在已盖章签字的报价书中,由招标人或公证员当众公布(前一家抽取的数值码后一家抽取前放入暗箱内)。

  3、定标:让利幅度最大者为中标让利率,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出现并列最大让利率,则再抽签决定中标人。

  4、中标价=审定后业主标底价×(1—中标让利率)。

  5、采用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计分时,不再进行商务标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αA+βB

  C---评标标底;

  A---招标人标底;

  B---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

  α、β权重系数,α+β=1。α、β取值范围为0~1,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

  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B)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可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平均;

  2、标底为标准,将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平均;

  3、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将其余的投标报价进行平均;

  4、在投标人较多时(一般指超过7个),可按照投标价格较低的前几名(至少不少于5个)进行平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心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上述人员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的;

  (二)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三)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招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经招管办同意后,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废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载明)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造价文件上没有水利造价员或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章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

  (九)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做出响应;

  (十)投标人存在重大报价错误或漏项,不能承诺中标人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若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称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在计算上或累计上有算术错误,如有将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总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三)分项价格调整后,总价亦随之调整,但总报价不得调整。

  按上述方法调整该投标文件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则该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采取记名方式,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从有效的投标人中择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按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内容向水利招标办、市招管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中标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可向中标人发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证件。履约担保证件应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10%和30%。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再次压价优惠,不得和中标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招管办、水利招标办备案。

  第五十二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将书面情况报招标办和市招管办备案。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嵊州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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