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昆洛公路的改扩建,导致沿途呈贡县农民李绍兴、李勇父子的3间商业铺面被拆除。两父子因赔偿问题与呈贡县政府较上了劲,还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这起民告官的官司作出一审判决,由呈贡县政府赔偿原告李绍兴房屋拆迁补偿费等共计24400元。
据原告李绍兴、李勇父子两起诉人称,前者于1985年经申请并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受划拨土地196余平方米,使用年限为长期使用。于是李绍兴建盖了每层100余平方米的两层砖木结构房屋,主要经营饭店、旅社。后于1996年改为经营汽车修理厂,其负责人为李勇。2000年,因昆洛公路扩建,呈贡县政府派人到原告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丈量用地面积以及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同年4月13日,呈贡县政府在未通知原告听证和裁决的情况下,凭一纸通知就要原告拆除沿公路168平方米的3间铺面。
两原告称,为了支持国家建设以及呈贡县经济发展,他们忍痛拆除了3间铺面。拆除之后,原告把剩余的房屋进行了修补,准备重新营业,同年9月,县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又叫原告再次拆除,原因是经过拆除的房屋已经面目全非了,有碍花卉节期间的城镇容貌。这一拆除,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于是,李绍兴父子俩将呈贡县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呈贡县政府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并赔偿原告使用住宅面积196平方米。昆明中院受理后,指令五华区法院审理此案。
庭审中,呈贡县政府辩称,原告所说的道路改扩建工程是县政府的工程,得到了沿线群众的支持,原告也是支持的。本案所涉及到拆迁的房屋是原告于1985年申请建盖的,其土地当时是租用,因此,拆迁时不存在赔偿安置的问题,另外,呈贡县政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赔偿原告的损失已被扣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呈贡县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对昆洛公路的改扩建行为,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对包括李绍兴房屋在内的房屋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系因拆迁后的补偿行为而发生纠纷,该补偿行为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所争议的土地房屋均是依法批准给李绍兴使用,李勇仅是作为修理厂的负责人,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应属李绍兴所有,李勇无权就此主张补偿,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李绍兴所使用的土地依法属集体所有,其因为批准使用也系租用关系,批准文件也明确企业停办后应交回集体处理。根据有关规定,补偿也仅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而不由拆迁单位安排土地使用权。故李绍兴要求赔偿使用住宅面积196平方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呈贡县政府支付李绍兴房屋拆迁费、卷窗门拆除补偿费共计244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支持,并驳回李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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