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 > 债券知识 > 国债 >
国债基础知识(2)
www.110.com 2010-07-15 16:58

  四、记帐式国债交易 1、开户个人投资者需凭个人身份证明,单位需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等材料开立上海、深圳股东帐户,即可开始记帐式国债交易。 2、交易现在交易所记帐式国债采取的是净价交易。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将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分解,价格随行就市,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便于债券的持有人享受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收入。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同时,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将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所以,交易市场国债盘面显示的成交价格为净价,加上应计利息部分才是成交全价,即:成交价格应计利息=成交全价。在填写委托单时,您应选择净价填写申报,需要注意全价才是实际的结算价。根据2001年8月31日公布的最新《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如下:第五十四条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五十五条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五十六条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第五十七条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1。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3、举例说明:股民张三,其上海股东代码为A123456789,进行一笔国债投资,于2001年9月27日买入100手010103国债,买入价为101.14元,当日应计利息为1.407元,所以张三的成交全价应为101.14 1.407=102.55元,成交金额为100×1000×102.55÷100=102550元,持有半年以后,张三于2002年3月27日将该债券卖出,卖出价为103.21元,当日该国债应计利息为3.028元,所以张三卖出全价为106.23元,成交金额为100×1000×106.23÷100=106230元,张三投资010103总收益为106230-102550=3680元。五、国债收益率的计算:收益率是每年收益和投资本金的比率。根据国债的不同收益,可以计算出不同的收益率,如直接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等。如果投资人是在发行以后买入,又在到期以前卖出,其持有期收益率公式为:持有期收益率 = (卖出价格-买入价格)/买入价格 /持有期间(年) 以张三为例,他的持有期收益率 = 3680/102550 /0.5×100%=7.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