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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www.110.com 2010-07-15 16:24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电脑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业务人员。上述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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