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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淫秽信息无处藏身 八种IT传播情形构成犯罪(4)
www.110.com 2010-07-20 16:55

案例

  隽玉芹组织网上淫秽视频表演获罪5年

  隽玉芹,女,31岁,吉林辽源市人。今年3月份,隽在网上发现一个台湾网站招"点播员",就是陪客人在网上聊天的小姐。隽发现其中有利可图,就在秦皇岛海港区红旗里租了单元房,找人把租来的电脑和那个台湾网站建立了连接,并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隽回老家找了几个女孩子,从市场买来各种式样颜色的性感内衣,让她们上网聊天时穿上,满足客人的要求,通过视频让客人看。客人要"点播员"把衣服全脱了,就需要付出500点左右。每挣1万点,网站就给隽的账户打160元人民币,每个月可得3000---4000元。

  2004年9月22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组织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隽玉芹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点评

  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副院长杨丽颖说,自从"司法解释"出台后,原来一些他们法院包括公安机关拿不准的网上涉黄行为都有了明确的定罪与否的标准,这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铺平了道路。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蔺彦军律师说,司法解释为准确、及时的打击淫秽信息犯罪提供了保障。根据《刑法》第365条规定,多次地、经常地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即视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要从重处罚。隽玉芹雇佣了数名18岁以下的女子多次地、经常地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已构成情节严重。这即是初审判处隽玉芹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万元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治网络新闻中心主任江炳麟指出,网络色情犯罪本质上还是传统的刑事犯罪,只是手段和方式与网络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结合而已。他认为,在治理网络色情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对网络色情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2 、加强网络取证、量刑标准、执法和司法常规性;3、加强国际司法合作;4、合理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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