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5)
www.110.com 2010-07-20 16:56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上一篇:强制戒毒办法
- 下一篇: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相关文章
- ·蒋红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平等就业权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 ·沪6项措施加强管理娱乐场所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 ·内蒙古首部规范著作权管理条例出台
-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国家广电总局酝酿出台新管理条例 对网络短片作
- ·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
- ·刘京生:尽快制定《医疗健康保险经营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有关部门答记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强制戒毒办法
-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