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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这些"小事"都违法
www.110.com 2010-07-20 16:39

  【案例解读】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将被拘留

  【案例一】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专家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偷拍照片被贩卖、传播等问题,而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要想找到偷拍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认为,对于偷拍问题,除了法律上应予以明确,道德因素的作用更大。

  发送短信骚扰他人将被处罚

  【案例二】

  林强平时总是吊儿郎当的,而且在工作中经常消极怠工。对于他来说,无故旷工是常事。前不久,林强因为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林强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纪律又屡教不改,公司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林强给予辞退处理。

  事后,林强一直认为自己被辞退是因同事黄玲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所致,所以对黄玲耿耿于怀。为报复,他频繁地给黄玲发送不堪入目和侮辱人格的短信息,黄玲为此一直不得安宁。

  随着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趁机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而目前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致使一些人有恃无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吴副处长告诉记者,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不仅仅是指通过手机发短信,而且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

  新法中所提及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近年来,互发信息已成为朋友间彼此沟通的一种方式。其间,偶尔开开玩笑也是人之常情,但凡事都应有个度,一旦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提醒广大朋友,莫以“恶小而为之”。

  不满18岁少年“初犯”免拘留

  【案例三】

  2005年8月29日晚,一女客人在重庆市南坪南湖路一餐馆厕所内方便,不料,少年李某竟在相邻的蹲厕内将带摄像头的手机对准了她。随后,这个年仅17岁的少年被人当场捉获并扭送到警方。根据李的交代和事主的证言,警方认为李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其年龄尚小,遂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吴副处长表示,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

  他说,一部好的法律,从来不乏温情;也只有温情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带来的人性光芒,让我们体味法律的温情。对于上述这些特殊人群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应当本着人道的原则,以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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