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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嫖也是违法行为
www.110.com 2010-07-20 16:39

  案例:

  2006年3月1日晚20时许,某派出所民警在福华三路巡查中,发现一部小轿车经过某广场时停了下来,两名女子迅速上前与车主搭讪,交谈片刻后,自行拉开后排车门上了车。民警急速上前将车子拦下,将两名女子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经查证两名女子陈某、麦某向车主介绍卖淫内容及收费情况属实。根据《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麦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评析:

  收容遣送制度取消了以后,对本案中的类似拉客招嫖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对于卖淫嫖娼行为,需要双方谈好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警方才能处理。而拉客招嫖人员,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皮条客”、“站街小姐”等,由于没有明确的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公安机关对于这种行为难以处理,而只能进行驱赶。

  特别是在北京、深圳这些人口多,且流动性强、构成复杂的大城市,反而使这些人明目张胆地在大街上从事这种拉客招嫖活动,气焰十分嚣张。显然,这种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民愤极大。

  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拉客招嫖也是违法行为。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元以下罚款。” 根据此款规定,现在只要有卖淫的意向性,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警方就可以处理。

  本案中,陈某、麦某虽然尚未与车主发生性关系,即并不构成卖淫行为,如果发生在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警方对其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但该案发生在2006年3月1日晚间,该法已经施行,依据前述规定,由于陈某、麦某向车主介绍卖淫内容及收费情况经查证属实,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依法应予,所以公安机关对陈某、麦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及实施,及时有效地填补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度框架下的法律空白,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此类案件,更好地整顿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和谐有序的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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