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种类 >
新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www.110.com 2010-07-20 16:19

《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分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三种: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地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鉴定的医院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后,不能放任其自由,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2)、(3)性质的精神病人也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醉酒的人犯罪,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