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看,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扣留他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可能会使他人有关经营活动因此受到损失。2.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可能会造成他人车辆的损坏和其他损失。3.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可能处罚了不该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一方当事人处罚明显偏重,如违反法律规定罚款,非法扣车扣证等。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使的车辆,有可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等,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违法,还是执勤的交通警察有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有权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的范围通常是,因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扣留车辆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就赔偿的事项来说,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经济上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向作出具体决定的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核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应当对本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予以赔偿。2.在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或者确认原行政决定为违法的同时,决定原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赔偿。3.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时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原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此外,法律规定,赔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即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责令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交通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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