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①(7)
www.110.com 2010-07-05 15:32
2.总干事应将经他证明无误的本议定书任何修正案的两个副本送给特别联盟所有国家政府和提出要求的其他任何国家政府。
(四)总干事应将议定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五)总干事应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通知下列事项:
1.根据第一款规定的签字;
2.根据第九条第三款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件;
3.根据第九条第四款第1项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4.根据第八条第三款对议定书修正案的认可;
5.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6.根据第十二条收到的退出通知。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一般说明
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说明构成该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的名称或说明。如果某一商品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一)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就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根据这些制成品的使用原材料或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二)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三)商品构成其他商品其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同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进行分类;
(四)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五)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 工业用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皿,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 上一篇: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 下一篇:商标注册条约
相关文章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①》
- ·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 ·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的分类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
-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须填写身份证号的通知
- ·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
- ·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商标注册条约》
- ·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巡回研讨会”召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