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三)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种子的,种子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送交繁殖材料的时间、数量和其他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农业办公室和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农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种子的,品种权申请人应当送至农业办公室公布的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农业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第二十七条繁殖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农业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的,农业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自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日内 (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同时通知农业办公室;检测不合格的,保 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送交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期间和授权后品种权的有效期限内应当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农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向农业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农业办公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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