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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www.110.com 2010-09-15 17:19

发文单位: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文  号:黔知发[2004]48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5-2-1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为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局与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知识产权局或省科技厅。

  特此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利制度是促进科技创新、传播和实施的有效法律制度之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科技项目管理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奖励、成果管理及其转化等环节,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顾及公众利益。

  二、申请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专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三、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配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抓好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要指导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抓好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申请、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要加大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利意识,提高其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四、申请承担应用基础、应用开发研究(以下简称“应用研究”)项目的,应当明确项目完成后拟达到的专利授权或申请目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只能以其它方式实施保护的知识产权目标。

  五、申请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单位,应当对拟申请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中外专利信息进行检索、分析,提高研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在申请立项时,应当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情况的说明。

  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创造条件,及时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利检索提供服务。

  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应用研究的立项评审过程中,要把申请项目的专利目标、专利检索情况作为评审内容,把预期科技成果是否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

  对已经获得发明专利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二次专利研发项目,可以优先给予立项。

  七、应用研究项目立项后,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专利权的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遵循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明确预期申请专利的数量和种类,作为项目鉴定验收的内容之一。

  八、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善于利用专利信息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要适时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他人申请专利,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方案或者终止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九、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的各个阶段和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根据其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选择专利申请的类型、国家和地区,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申请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只能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从其规定。对于他人难以获得且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译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十、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单位承担的研究项目所形成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十一、在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包括论文发表登记审查制度在内的防止提前公开研究成果的管理制度,避免拟申请专利保护的各阶段产生的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

  十二、在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的,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前,未经项目承担单位许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不得公开记载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技术秘密。

  十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以向设立有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专利资产流失。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权利放弃或者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或者与课题有关的人员将技术成果申请非职务专利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专利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应用研究项目验收时,应当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申请专利的情况说明,并附专利申请文件。涉及与第三方关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许可等关系的,应当一并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规定专利目标的,或申请、形成其它知识产权的,也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

  十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十七、在涉及应用研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要将科技项目获得专利权的数量和种类指标作为技术评价的依据之一。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应当就申请科技奖励的项目承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存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科技奖评审。

  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获得专利权后,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促使专利技术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九、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人员,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转化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二十、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该项专利的研发人员相应的奖金和报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政府资助立项的应用研究科技项目。

  二十二、本意见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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