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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一批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
www.110.com 2010-09-15 17:24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7-4-29

执行日期:2007-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和《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8号),我局现启动第一批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专利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主要针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创建企业展开;条件好的非试点、示范创建企业也可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报工作,并行文推荐。省级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3家企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家企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放宽。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在推荐申报企业的同时,应向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途径申报设站的,不占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名额;其在申报同时应向所在区域省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申报设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设站可行性调研和论证,并提交申报函和专利工作站预规划。

  四、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于6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报函和专利工作站预规划)和推荐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统一报我局协调管理司。

  五、我局将严格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考察、审查申报企业的情况,择优确定一批企业设站。

  今后每年的设站申报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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