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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确定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选择仲裁员。  
     仲裁较之诉讼,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法官",也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公道、正派且水平较高,足以给案件做一个公正的裁 决的仲裁员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自案件移交仲裁庭后,仲裁庭就居于中心的地位,起着指导、主导、 裁判的作用。仲裁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挥、主导和管理仲裁程序,以便仲裁程序顺利、快速地进行;二是处断当事人间的争议,公正独立地解纷止 争,仲裁庭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就当事人间的实体争议,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因为仲裁的一裁终局 性,所以选择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  
     在选定仲裁员时,当事人应考虑以下因素:(1)仲裁员的水平。仲裁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一个公平合理、令人信服的裁决。大部分 仲裁员是律师、离任法官或其它方面的专家,当事人可以从过去在日常的业务中所了解到的有关情况,或根据自贡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来判断仲裁员的素 质;(2)仲裁员所精通的专业。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纠纷所属的专业,选择精通这一专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3)仲裁员的人品。虽然所有的仲裁员都是从公道正 派的人中选任,但若当事人真正了解某个仲裁员的人品很好,那么就会更为放心地选择他做仲裁员。(4)仲裁员的外语语种。虽然根据我国一般的《仲裁规则》, 中文为正式语文,但若遇到外文资料,还是选择懂得该种语言的仲裁员更好。上述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可以从各仲裁委员会查询。  
     根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不同,选定仲裁员的方式也有不同。如果是三人仲裁庭,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的三种方式选定仲裁员。一是双方通过协商,以书面 形式共同选定三名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主动和对方协商,以便选择双方都信任的仲裁员;二是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 员,通过协商,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对仲裁员不熟悉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一 名仲裁员后,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也可以不做选择,全部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自己对仲裁员 的了解,指定公道正派、精通该项专业,经验丰富,具有相当水平的仲裁员做该案的仲裁员。如果是一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也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选定一名 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也可以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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