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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的最大特点是专家断案,仲裁员都是法律、经济贸易及社会各界的高级人才,他们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道德水准。仲裁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在办理

仲裁案件中还应当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仲裁庭与仲裁委的关系

   仲裁庭是仲裁委依照法定程序组成的对仲裁案件行使裁决权的临时组织,一案一庭,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仲裁庭的使命即完成。仲裁委是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行 使仲裁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费用的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仲裁委不具有对仲裁案件的实体裁决权,仲裁案件的实体 裁决权在仲裁庭,所以仲裁委不能干预仲裁庭的依法仲裁活动,但仲裁委对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具有监督其依法行使仲裁权,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保证仲裁庭作出 高质量的仲裁裁决的权力。仲裁庭、仲裁员应当自觉接受仲裁委的监督和管理。

仲裁庭、仲裁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关系

仲 裁庭的组成是仲裁委依法将所聘任的仲裁员提供给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由其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则由 仲裁委主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指定。不论是被选定还是仲裁委指的仲裁员,其定位角色应当是仲裁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实践中,由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庭中 很容易出现角色定位错误的问题,个别仲裁员把自己在仲裁庭中的身份等同于委托代理人,认为既然自己是一方当事人选定的,就应该为当事人一方说话,要为其当 事人争辩,在仲裁庭审中与另一方当事人辩论。或者仲裁庭合议时为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寻找各种证据和理由等。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有的仲裁员甚至违反仲裁 庭纪律将庭审意见、仲裁庭评议意见通报选定自己一方当事人等。这种把作为第三方中间裁决者的仲裁员身份与作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相混淆的现象,虽然只在 很少一部分或者个别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员身上有所表现,但其危害极大,不仅严重违背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造成仲裁庭成员内部意见的严重分歧,各执 一词,导致仲裁案件不能及时公正裁决,使仲裁委的信誉大打折扣,失信当事人,造成当事人强烈不满,还容易引起涉案上访案件。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坚决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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