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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2)
www.110.com 2010-07-08 17:49

  六、其他值得注意的区别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应享有与发明专利权人一样的权利。又依美国专利法第154条,这些权利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而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中国的外观设计权利人只享有制造权、销售权、进口权。[ivan:使用权不限制,哈哈]

  两国对外观设计的授权实质条件也有明显的不同。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具备三个要求: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还必须符合发明专利中的"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而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解释,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完全等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概念。而是依据TRIPS协议的规定,接近“原创性”的概念。只是学者们通常习惯地称之为“新颖性”。对照中美两国的规定,中国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明显地要比美国宽松。

  此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节规定了对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图片或照片的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由于中国要求的是提交正投影视图,所以,图面上不能出现阴影线或表示效果的线条。而美国专利法没有这样的要求,外观设计图中使用阴影线或表示效果的线条是司空见惯的,这也是国外申请人向中国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大多数都要进行补正的原因。

  七、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的保护力度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具有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时间短,授权快的优点,近年来申请量逐年攀升[2]。除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独占性权利的内容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略有区别外,外观设计专利与这两类专利的保护力度并无二致。但由于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故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又具有其特殊性。特殊性之一, 在专利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中,一般不会中止审理程序。这是由于目前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检索尚不能完全实现计算机检索,一旦被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指控侵权,被指控一方很难通过检索获得在先公开的对比文件,也就很难获得有利的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进行公知技术抗辩。特殊性之二,起诉时不需要提供证明其专利满足授权实质条件的检索报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在专利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中,也不需要专利权人提供证明其专利满足授权实质条件的检索报告;相比之下,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或处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无形中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也缩短了诉讼过程。上述的特殊性,给外观设计权利人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美国对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已经在美国通过严格的实质审查,那么,其在中国受到专利保护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强。

  结语

  上述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根本差异在于: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这就极大地扩展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内容,同时通过实质审查等程序保证,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高,权利状态稳定,起到了鼓励外观设计申请的积极作用;而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目前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人要想达到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样的保护范围,一是要将多个实施例逐一申请,二是由于目前利用优先权申请外观设计仍存在着法律障碍,因此还要在提出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后,尽快地到中国申请外观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与韩国已经先后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日本在2001年1月6日所施行的意匠法中,首次导入部分意匠的概念,对产品中具有新颖性的部分提供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3]。韩国亦在2001年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法》中,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中[4]。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中国学者多次在各种场合下提出了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主张。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指南>中也认为,目前“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研究工作相比落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多年的实践,在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能否对产品的部分外观提供保护、判断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基准、专利侵权判断的方式等,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许多专家学者强烈主张,针对这些问题,调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已经刻不容缓。”[5]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一定会与国际上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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