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软件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保护 >
浅谈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2)
www.110.com 2010-07-09 15:36



    首先,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 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 多。

    其次,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

    第三,相对于版权来说,专利法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只有15至20年,虽然这对于软件来说已不十分合适,但在目前,这一保护期限还是有一定事实上 的可行性。某软件之所以取得利润,关键在于它对同样的计算机在信息处理上的效果更好--即在于它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同授予专利的智力成果的实用性相同。

    从以上几点分析可看出,著作权法不完全适合于对软件的保护,如果为了让著作权有效适合地保护软件作品,借鉴专利法的一些保护模式,则将破坏著作权的完整性,不得不对该法作出诸多的例外。

    如何根本解决围绕软件的特点和功能来进行保护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软件保护法将有利于对我国软件产业的保护和发展,使其保护的对象不仅是程序而且是软件的全部,就会使软件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