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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因抄袭被判罚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导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认为跳水教练于芬的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将后者诉至法院。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已审结。法院一审确认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案。

  李强诉称,其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并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上发表,于芬多次访问李强的博客,并对李强的《西》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其博客“于芬的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于芬侵犯了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法院判决于芬停止在《如》中继续使用《西》文章内容,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走进于芬的天空”、“搜狐圈子——梦幻主场”栏目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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