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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作者称景区侵犯其著作权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洛阳火车站出站通道里的一幅丽景门正门夜景照片,引发了一起令拍摄者“气愤”、景区管理者“难理解”的官司。此案已开庭审理,涉案各方都在等待“法院的公正处理”,而那张照片依然保留在洛阳火车站的通道里。

  杨先生是我市一家企业的干部。2009年年初,他在洛阳火车站出站通道发现丽景门景区的宣传广告中使用了该景区正门的夜景照片,照片左上角显示发布者是“洛阳印象”。他觉得照片似曾相识,经仔细核对,确认此照片是他拍摄的。拍摄此照片后,他虽将其发布到互联网,但未曾将照片的给任何个人和组织。

  杨先生认为,相关各方未征得其同意就私自将此照片用于广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委托律师向丽景门景区、洛阳火车站、洛阳印象文化传播公司发函询问,但这3家单位均没有给予正式回应。于是,杨先生将3家单位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2万元损失等。

  提及此事,给广告公司提供这张照片用于发布广告、当了第一被告的丽景门景区负责人连声说“委屈,难以理解”,并认为丽景门是己方投资所建,游人虽可在此摄影留念,但如果摄影作品公开发表或有其他用途,应经景区许可,而原告并没有这样做,是有错在先;即使照片为原告拍摄,但景区用自己的照片宣传自己,也在情理之中,怎么会违犯法律规定呢?

  市中院已受理了此案,合议庭已经开庭审理,法官正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近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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